商品购销--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登记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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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 9:25:37 ...

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

登记结算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购销登记和结算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登记结算秩序,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障商品购销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商品购销登记和结算,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交易所登记结算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所登记结算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交易所交易结算部门集中统一办理。交易结算部门为商品购销业务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查询与结算服务。

    第五条  交易所登记结算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术语

    第六条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所为交易商设置的,用以登记核算交易商购销的商品、出入金、货款、服务费及其它款项收付的账户。

    第七条  商品代码是指用一组阿拉伯数字等符号标识某一商品的商品编号。

    第八条  登记是指交易结算部门根据会员交易账户记录办理商品持有会员名册的记录手续。

    第九条  结算是指在商品购销完成后,交易所对购销双方应收应付的实物商品和价款进行核定计算,并完成实物商品由销货方向购货方转移和相对应的资金由购货方向销货方转移的全过程。

    第十条  核算是指交易所对交易商参与商品购销过程货物所有权转移、货款拨付及其它款项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计算和核实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清算机构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资金清算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  托管仓库是指符合商品存储通行标准的,为销售商品提供仓储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三章  交易结算部门

    第十三条  交易结算部门是交易所的下属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交易结算部门设立商品购销登记系统,根据交易账户记录办理交易商名册的登记。商品购销登记系统的商品最小单位数量按该商品自然属性设定。

    第十五条  交易所统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商品购销登记系统的登记资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品持有人的姓名、交易账号、商品名称、持有数量、商品规格、商品产地、仓库地址、限售情况、司法冻结情况以及权利质押等商品持有状态。

    第十七条  交易结算部门履行下列职能:

    一、交易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二、购销商品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

    三、依法提供与购销商品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资讯、咨询和培训服务;

    四、维护商品持有人名册。商品持有人名册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账号、持有数量等;

    五、他与商品购销登记结算相关的业务。

    第十八条  交易结算部门主要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务实施细则;

    二、制订或修改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展计划、紧急应对程序;

    三、办理销售商品及品种的登记业务,变更登记业务模式;

    四、登记交易商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五、登记合作清算机构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六、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及重大诉讼。

    第十九条  交易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原始凭证及有关档案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条  交易结算部门对其所编制的与商品购销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进行专属管理;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专属管理的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一条  交易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商品购销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与商品购销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交易结算部门应当拒绝查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结算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一、交易商查询其本人的有关商品资料;

    二、交易所履行职责要求交易结算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三、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

    四、其他合理查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交易结算部门应当公开业务规则以及与商品购销登记业务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交易结算部门制订或者变更业务规则、调整商品购销登记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应当告知相关参与人。

    第二十三条  交易结算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清算机构

    第二十四条  清算机构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商品购销结算业务。经交易所同意,清算机构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交易所有权对清算机构的商品购销交易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清算机构的权利: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二、在约定范围内提供资金管理、资金清算、交易登记及相关配套服务。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六条  清算机构的义务:

    一、根据要求妥善对交易所会员的资金实施监管;

    二、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三、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持有货物的质押情况;

    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五、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六、接受交易所对其商品购销业务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清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一个交易商只能开立一个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包含实物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实物账户用于记录交易商持有的商品提货凭证数量及其变动情况。资金账户用于记录交易商资金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交易商所持有的记录在交易商本人的交易账户内。交易所根据交易商交易账户的记载认定其为所对应实物商品的持有人。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开立商品购销交易账户应当通过交易所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经纪会员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申请开立交易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不得将本人的交易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交易结算部门对交易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交易商在交易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交易结算部门有权根据交易所指令对违规的交易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一致同意由交易所通过交易账户登记其持有的商品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交易商一致认可交易账户的登记效力,并认可交易结算部门出具的商品购销登记查询结果是交易商于该查询结果出具时在交易所托管的商品权属情况的合法证明。

 

第六章  登记和托管

    第三十四条  交易结算部门应当保证交易商名册记录真实、完整、合法。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在交易结算部门开立商品购销交易账户,需严格遵守交易所相关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品被录入交易所商品目录后,该商品持有人应将指定数量的实物商品足量交由交易所托管仓库进行托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商品销售前,其持有人或其委托的居间会员应向交易结算部门申请办理拟销售商品的初始登记业务。

    第三十八条  商品购销过程,交易结算部门应当根据交易指令办理交易商名册和持有数量的的变更登记。当事人因继承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继承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合法承继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到交易结算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变更完毕后,交易结算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如果资产合法承继人不符合交易所交易商标准,交易结算部门有权拒绝其变更申请以及交易申请,但账户内应由其合法承继的权益及资金归其所有并予以提取。商品因质押、冻结等原因导致其交易商权利受到限制的,交易结算部门应当在交易商名册上加以锁定。

    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参与商品购销时,应当遵守交易所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根据交易结果由清算机构完成资金的划拨。

    第四十条  商品目录对应的销售商再向交易所提出新商品销售申请,经交易所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新商品销售审核小组复审,若复审通过,可安排进入托管流程。对审核合格的托管申请,交易所交易结算部门将对托管商品进行编码注册,并协助完成该商品托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于交易所公开征集商品名单中的商品,经新商品销售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该商品可直接进入托管流程。交易所交易结算部门将对托管商品进行编码注册,并协助完成该商品托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当托管市值达到商品购销交易规则要求时,该商品即可销售。

    第四十三条  商品销售申请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交易所将在官网上发布该商品销售公告。

第七章  商品与资金的清算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与指定商品清算机构、清算银行共同完成对交易商的资金结算,包括货款结算和费用结算。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同意交易所根据其每一笔商品购销交易记录、商品购销合同进行结算,包括收付货款、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账户持有商品数量等。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商品购销交易资金结算采取实时清算和每日结算相结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交易所商品购销交易系统实时记录交易商资金和持有量的变化;当日交易结束后,指定商品清算机构对交易商资金和持有量进行统一结算,并经交易所和指定商品清算机构核对无误后由指定结算银行对资金进行划转。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商品购销数量或者购销金额及相关规定计收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清算机构负责对交易商购买和销售交易的资金和实物商品计算轧差,完成对交易商当日购销交易资金的划拨。

    第四十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08:30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结算部提出申请,否则视作其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

 

第八章  出入金

    第五十条  会员入金方式:会员入金须在每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之间办理,可用商品购销系统的资金管理系统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会员划入的资金,经清算机构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及时增加会员的交易账户资金。

    第五十一条  会员出金方式:会员出金须在每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之间办理,可使用商品购销系统的资金管理系统提交出金申请,经清算机构审核后办理出金手续。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出金方式和流程;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五十三条  会员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进行划拨,费用自理。交易所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划拨延迟,会员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后果。

 

第九章  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五十四条  交易结算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商品购销登记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制订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严格按流程操作;

    三、对登记资料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订业务紧急应变程式和操作流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一、交易所是指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商品购销平台。

    二、初始登记是指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实物商品在交易所销售前,销售商在交易结算部门规定的时间初次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三、变更登记是指由交易结算部门根据会员交易账户购销商品记录,办理购销交易商名册变更的行为。

    四、退出登记是指商品终止销售后,持有该商品的交易商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交易时间以交易所商品购销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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