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购销--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提货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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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9 10:31:22 ...

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

提货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所”) 实物商品提货管理,维护市场交易、提货秩序,切实保护购销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交易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及指定鉴定机构等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提货是指持有商品提货凭证的交易商在约定时间内通过前往托管仓库自提或委托第三方物流机构配送完成实物商品交付,实现货物转移的过程或行为。

    第四条  托管仓库是指符合商品存储通行标准的,为商品提供仓储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五条  检验机构是指具有国家或省级认证资格的或者行业内具有公信力的,为商品提供检验等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交易所对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或者评估报告不负验证责任。

    第六条  在商品办理提货过程中,以交易所留存的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托管单》上所记载的商品主要的物理特征是判断“货证一致”的唯一依据。

 

第二章  商品入库

    第七条  商品入库条件:

    一、为花木、泛花木类商品及农副产品;

    二、商品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三、商品已经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并出具《检验托管单》;

    四、商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范围。

    第八条  拟销售商品被录入交易所商品目录后,销售商应将指定数量的商品足量交由交易所托管仓库进行托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实物商品与《入库登记申请书》中指定的商品数量、规格、品质等不符,托管仓库不给予办理实物商品入库登记手续并将结果告知销售商。

    第九条  商品托管入库流程:

    一、销售商须在托管入库日前通过书面或邮件等方式向交易所提出入场登记申请,具体申请方式以托管入库公告规定为准。书面申请须提交以下文件并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入库登记申请书》、《委托入库登记协议》、持有人身份证明,如销售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检验入场登记事项,还需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通过邮件提交申请的,须在托管入库前补交上述书面申请的相关资料。

    二、拟销售商品须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进入托管仓库;对经检验后不符入库要求的商品,托管仓库不得给予办理入场登记手续并将结果告知销售商。销售商办理完托管入库手续后应向交易所支付销售服务费、仓储服务费和检验费等。

    三、拟销售商品经交易所组织检验入库后,交易所托管仓库出具《检验托管单》并于指定时间内将其转为销售商交易账户的商品提货凭证。此时,该《检验托管单》持有人所主张的各种权益即转移到交易账户商品提货凭证中,不得再凭《检验托管单》向第三方检验机构、交易所主张任何权益。

    第十条  销售商为机构法人的,办理实物托管入库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提交该法人的委托代理授权书;销售商为个体工商户的,须该会员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提交该会员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第十一条  托管入库流程完成后,交易所将及时发布商品托管入库公告。

    第十二条  销售商办理完实物商品托管入库手续后,在交易所官网公布的支付相关服务费日期内,通过商品购销系统进行支付,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支付的,每延期一自然日收取应缴服务费1%的滞纳金。检验费现场收取,凭交款凭证进行商品检验。因商品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检验手续的,检验机构应予退还已收取的检验费;已检验完毕的,已收取的检验费均不予退还。

 

第三章  提货

    第十三条  提货须由交易商或其委托代理人按规定的提货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商品提货情形分为自主申请提货和到期集中提货两种。

    第十五条  自主申请提货是指在商品销售期内,持有该商品提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任一交易时间内提出提货申请,并按照指定的提货方式办理提货手续的方式。

    第十六条  到期集中提货是指在商品销售期限结束后,仍持有该商品未完成提货的交易商须在指定时间内按照规定和相关提货方式办理提货手续的方式。

    第十七条  提货数量应为整数且须不低于提货商品最低提取数量或其整数倍,具体参照销售商品相关规定。申请提货商品数量不满足该商品最低提取数量或其整数倍的,交易所不予受理该提货申请。

    第十八条  到期集中提货的交易商须在商品退市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通过登陆商品购销系统注册《提货单》,选择相应自提方式办理提货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自主申请提货但逾期未办理提货的,或在商品销售期限结束后指定期限内未办理提货的交易商,交易所有权向其收取商品仓储费、保养费、维护费等服务费用,合计为以该商品最后销售日收盘价为计算基础的商品市值的0.2%/天进行收取。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托管仓库变动等情况调整服务费标准。

    第二十条  提货方式包括前往托管仓库自提或委托第三方物流机构配送。

    第二十一条  选择自提提货的,遵循以下流程:

    一、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持有商品提货凭证的交易商可通过商品购销系统注册《提货单》,选择自提方式提货并设置提货密码;成功生成《提货单》后,交易商所提商品实物及其对应数量即在仓库被锁定,进入待提取状态;

    二、交易所审核交易商提交的《提货单》,确认无误后通知交易商到托管仓库提货;

    三、交易商携《提货单》及提货密码,至托管仓库办理提货出库;

    四、托管仓库审核无误后,为交易商办理提货手续并开具由交易所统一印制的《出库凭证》;如超出提货期限,托管仓库将对该批货物办理提单转入库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提货申请的交易商承担;

    五、交易商如对提取商品数量、质量有异议的,须在提货日次日起三个工作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确认收货无误。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前往托管仓库办理实物商品提取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提货密码、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购货方签字的代理交收声明。交易商为企业法人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办理商品提取时所需的全套文件:《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提货密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商品提取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仓库办理提货的工作时间:指定提货日的09:45-15:00。

    第二十四条  选择第三方物流机构配送的,遵循以下流程:

    一、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持有商品提货凭证的交易商可通过商品购销系统注册《提货单》,选择第三方物流配送方式提前商品实物并提交;成功生成《提货单》后,交易商所提商品实物及其对应数量即在仓库被锁定,进入待发货状态;

    二、交易所审核交易商提交的《提货单》,确认无误后通知托管仓库安排第三方物流机构配送;

    三、托管仓库与第三方物流机构须根据《提货单》指定的规格商品、数量等及时将商品包装好,且包装须符合国家包装法律法规或业内包装相关规则;

    四、 第三方物流机构将配送商品及发票送达交易商指定的收货地址,并由指定收货人签收确认;

    五、交易商或受托提货人在签收商品时应当场仔细检查包裹外观是否完好,无二次封箱痕迹;货品与《提货单》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签收;如果发现信息不符、商品有外观问题或数量/型号不符等,请于配送人员还在现场时与交易所联系;

    六、交易商或受托提货人如对提取商品数量、质量有异议的,须在验货时于配送人员还在现场时拒收货物;如遇交易商或受托提货人拒收,第三方物流机构物流人员须将商品完整无缺的返回托管仓库或交易所指定其他地点;

    七、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确认收货无误。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提交提货申请后,《提货单》对应的商品将被锁定。该交易商须在指定提货时间内办理提货业务,若在指定的提货时间内未办理提货业务的,仓库有权要求该交易商补交相关仓储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托管仓库须将物流信息记录备案和提交至交易所;交易商根据配送单号自行查询配送状态。

    第二十七条  商品出库后,指定托管仓库应在当天及时通过邮件形式向交易所提交实际商品出货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单一交易日交收数量达到该实物商品总托管入库数量的5%时,交易所将及时发布该商品库存公告。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进行商品提取须按交易所规定向交易所交纳提货服务费,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调整提货服务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争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  提货人对交付的商品现场自行进行检验,如有异议的,可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由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因商品与《商品推荐书》的描述不一致的,由销售商承担责任;如因鉴定结果与原入库鉴定结果不一致,由检测机构承担责任;如因仓库未尽到责任导致商品损毁灭失的,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封存、运送、鉴定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实物商品的保管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商品的持有人按持有期间承担。持有期间是指商品买入日至卖出日前一日。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销售商、托管仓库等在交易所进行商品购销、核算、提货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交易所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所监督协议的履行;若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所调解无效的,可提交交易所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三十三条  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所的调解意见书,经当事人确认、签章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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