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购销--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编辑:
2017/3/1 10:44:07 ...

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

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花木交易所商品购销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条  对会员、托管仓库和质检机构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  会员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条  会员违约是指会员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本办法的规定或商品购销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规定或约定义务的行为。会员须对其在参与交易所商品购销的违约行为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会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一、所销售商品被判为侵权而被没收或冻结;

    二、所销售商品产权发生纠纷而被没收或冻结;

    三、所销售商品资料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形;

    四、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六条  若会员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终止其新订商品购销合同资格,并通知违约与守约的双方在 24小时内自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交易所则按照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扣划违约方资金至守约方作为赔偿,如商品购销合同无约定的,则由违约方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赔偿,交易所有权从违约方账户直接扣划相关违约金及赔偿金至守约方作为赔偿。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违约金及赔偿金的,交易所有权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守约方有权依法向其继续追索。

    第七条  若购销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协议的,交易所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若购销双方均违约,交易所按其违约的性质分别处以相应的赔偿金,作为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购销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

    第九条  交易商应对其交易账号所发生的商品购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交易商发布的交易指令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所或受损害的第三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交易商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交易所有权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对外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商品购销活动、代为销售其持有的商品提货凭证、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注销其交易账号、注销交易商资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交易所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约措施;交易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托管仓库违约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托管仓库未能尽托管义务,认定其违约:

    一、不严格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二、不严格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商品验收入库;

    三、不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库内的商品;

    四、因保管不善造成库内的商品短缺、毁损、变质、灭失等;

    五、不按《提货单》要求提供对应商品,不积极协助提货人安排商品的运输;

    六、不保守与商品购销有关的商业秘密;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托管仓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因此造成交易所和商品所有方损失的,由托管仓库负责赔偿。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三条  会员、托管仓库、检验机构等在实物商品进行购销、检验、提货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交易所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所监督协议的履行;若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所调解无效的,可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所的调解意见书,经当事人确认、签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可向交易所提出争议调解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对信息发布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及购销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

    二、对购销相对方涉及违规行为的争议事项;

    三、对购销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

    四、交易所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交易所进行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事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交易所的调解受理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交易所提出争议调解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争议调解申请书,并明确表示接受交易所调解;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在争议调解期间,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变更或撤回调解申请。交易所经备案后终结调解程序。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后,不得以同样理由,就同一争议事项再次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若会员或托管仓库违反交易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应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守约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条  购销各方均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严格保守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购销各方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发布或向交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保守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造成交易所或其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2017年3月1日

 

 
电子周报:为了方便您更快获得成都花木交易所官方信息,点击订阅